|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办事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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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09-24 17:01 文章来源: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一、许可依据
《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)、《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[2006]第18号)、《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》(渝府令[2007]第207号)。
二、许可机构
重庆市商业委员会
三、许可条件
(一)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。
(二)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。
(三)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。
(四)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。
(五)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、结构和材料、安全距离以及防火、防爆、防雷、防静电等安全设备、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。
(六)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、仓库管理人员、押运员、驾驶员,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运输车辆。
(七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、岗位责任制度。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四、提交材料
(一)申请资料封面及目录(见附件1)。
(二)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的请示(企业红头文件)。
(三)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审批表》(见附件2)。
(四)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,出具的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合格报告书(原件一份、安全评价结论复印件四份),进行了整改的,应同时提供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文件四份;安全评价报告书的结论为“安全级”。
(五)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。
(六)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(仓库管理人员、销售人员、押运员、驾驶员)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验原件,收复印件)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(见附件3)。
(七)各项安全管理制度、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:(1)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;(2)经营业务人员岗位职责;(3)民用爆炸物品业务开票员职责;(4)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警卫值班制度;(5)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制度;(6)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(入、出库登记制度);(7)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;(8)民用爆炸物品经营管理制度;(9)企业防火负责人及义务消防员职责;(10)安全检查制度;(11)安全防患整改制度;(12)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;(13)职工培训教育(包括安全教育)制度;(14)民用爆炸物品档案管理制度(包括雷管编码管理);(15)事故报告制度;(16)民用爆炸物品财务管理制度;(17)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;(18)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八)申请企业出具的本单位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上岗职工的承诺书;
(九)申请企业原民爆销售许可、储存许可证原件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;
(十)办公场地、库房土地及房产证复印件;如果属于租赁的,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;
(十一)重要危险源应急处置预案;
(十二)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书;
(十三)专用运输车辆车证明复印件;
(十四)被吸收公司或兼并企业的原民爆销售许可、储存许可证原件以及产权转移证明。
五、办理程序及时限
(一)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材料须经区县(自治县)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在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审批表》上签署“资料齐全、同意上报”的审查意见后,上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。
重庆庆市商业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地址: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104号
联系人:袁畅
联系电话:023-63852722 传真:023-63851512
(二)重庆市商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;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(专家审查时间除外)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六、有关要求
(一)企业填写申请表时,(1)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,不得写简称或代号,加盖的单位公章要清晰;(2)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填写;(3)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营业执照的类型填写。
(二)租赁仓库的租赁合同书中须注明双方的责任和在“库区地址”栏注明租用XX单位的XX号库房,并由出租方承担管理和安全责任。
(三)核定库容量应与安评报告书中的存药量相一致。
(四)民爆专用运输车辆是指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民爆专用运输车辆。
(五)简要说明销售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销售的品种、数量,主要用户分类(如煤矿、磷矿、水电工程、公路、砖厂等)以及销售量占有额。
(六)申报资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,按目录顺序装订三套上报。
(七)未尽事宜和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。
附件:附件1申报资料
080924科工委令〔2006〕第18号-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-申请审批表
080924附件3民爆销售许可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 |